- 政院拍板遺贈稅修法,新增「大老婆條款」
-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按比例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
- 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判決,避免非婚生子女獨扛鉅額稅負
- 刪除分期繳納30萬元門檻,放寬繳稅彈性
- 遺囑執行人不再列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 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財政部爭取本會期完成修法
(綜合自由時報、今日新聞、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會今(30日)拍板《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界稱為「大老婆條款」。修法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即擬制遺產),經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應按各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此修法源自2024年10月憲法法庭第11號判決。案例為一名陳姓男子除元配與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非婚生子女。陳男過世前1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元配與親生子女拋棄繼承,導致高額遺產稅全數落在非婚生女童身上,外界稱「大老婆的復仇」。憲法法庭認定該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期限至今年10月。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並以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3]。
修法重點包括五項條文修正: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法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將積極與朝野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