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拍板遺贈稅修法,新增「大老婆條款」
-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按比例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
- 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判決,避免非婚生子女獨扛鉅額稅負
- 刪除分期繳納30萬元門檻,放寬繳稅彈性
- 遺囑執行人不再列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 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財政部爭取本會期完成修法
政院拍板遺贈稅「大老婆條款」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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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今日新聞、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會今(30日)拍板《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界稱為「大老婆條款」。修法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即擬制遺產),經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應按各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此修法源自2024年10月憲法法庭第11號判決。案例為一名陳姓男子除元配與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非婚生子女。陳男過世前1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元配與親生子女拋棄繼承,導致高額遺產稅全數落在非婚生女童身上,外界稱「大老婆的復仇」。憲法法庭認定該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期限至今年10月。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並以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3]。
修法重點包括五項條文修正:
- **第6條**:增訂擬制遺產稅額計算方式,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將遺囑執行人由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 **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履行該給付義務的財產。
- **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確定判決為其所有的財產案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 **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 **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法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將積極與朝野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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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聯合報、壹蘋新聞網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新增報導主要為會計師事務所與財政部官員對修法細節的進一步說明,以及一項「溯及適用條款」的揭露。
## 溯及適用條款 修法草案第6條增訂第五項「溯及適用條款」,自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2024年10月28日)起至新法施行前,若被繼承人死亡且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適用由受贈人負擔擬制遺產稅的新規定[2]。財政部次長陳勇勝表示,此為防堵民眾藉拋棄繼承規避新制的機制[2]。
## 實務影響與會計師建議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修法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可提高扣除額,對納稅人較有利[4]。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則提醒,家族企業若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股權,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仍須負擔對應遺產稅,建議企業主重新檢視傳承規劃[3]。
## 稅單分開開立 財政部賦稅署長樓美鐘說明,未來稽徵機關將開立「兩張稅單」,分別發給受贈人與全體繼承人,使稅負分配更加明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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