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繼承房地可併計前手持有期間
- 個人持有3個月但合計逾10年可適用15%稅率
- 適用對象為2026年1月後取得的繼承房地
- 節稅關鍵在於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時,可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適用較低稅率。
此規定適用於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2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考量繼承人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短期內出售,若因個人持有期間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因此放寬計算方式。
舉例來說,祖父1996年買入A房地,父親2024年繼承,蘇先生於2026年5月繼承取得,同年8月出售。蘇先生個人雖僅持有3個月,但可併計祖父及父親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個人持有未滿2年的45%最高稅率。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持有期間。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