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為9月22日
- 戶籍遷出後即使遷回,優惠不會自動恢復,須重新申請
- 未申請者稅率從千分之2跳回千分之10起跳,相差至少5倍
- 遷戶籍時可同步申請地價稅優惠,免跑稅捐機關
- 房屋稅2.0下租約續租未重新申報,稅率可能倍增[1]
地價稅優惠9/22截止 戶籍遷出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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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戶籍稅務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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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今年地價稅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為9月22日。稅務機關提醒,曾因故將全家戶籍遷出的屋主,即使之後已將戶籍遷回,優惠稅率並不會自動恢復,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稅率將跳回一般用地千分之10起跳,稅負相差至少5倍。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一般用地則按千分之10至55累進稅率課徵。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在該處辦妥戶籍登記。若因孩子就學等因素將全家戶籍遷出,即使仍實際居住,也會因不符設籍要件而被改按一般稅率。
稅務局指出,若因故須遷移戶籍,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以維持優惠資格。戶籍重新遷回後,須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申請,今年期限即為9月22日,逾期申請只能明年才適用。民眾辦理戶籍遷入時,可透過跨機關便民通報機制,在戶政事務所同步申請地價稅優惠,不必再跑稅捐機關。
此外,自用住宅用地還須符合「3要件、2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土地無出租或營業;地上房屋為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面積方面,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上限,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原則上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若供滿18歲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限制。
自由時報另報導房屋稅2.0新制下,出租住宅符合條件可適用較低優惠稅率,但租約到期續租若未重新申報,稅率可能從1.5%至2.4%恢復至3.2%至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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