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放寬他益信託自住優惠稅率認定條件
- 受益人須為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且不得變更
- 信託房地須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
- 地價稅優惠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額至少差4倍
- 台中稅務局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提醒符合資格者申請[1]
- 符合條件者須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放寬供自住使用的他益信託房地適用優惠稅率的認定條件。未來只要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且符合相關規定,該信託房地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至1.2%課徵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過往他益信託的房屋或土地原則上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依財政部最新解釋令,若他益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且由其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該房地在信託期間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給第三人,即可適用自住稅率。
稅務局表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面積與戶數也有全國總量限制:地價稅部分,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且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房屋稅部分,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提醒,符合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應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3月22日及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或當期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則自申請之次年或次期開始適用。
此外,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近期主動寄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節稅通知書」給可能符合資格但尚未申請的民眾,提醒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地稅局表示,已比對稅務、地政、戶籍及營業等資料,主動找出符合資格者。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一般用地則採千分之10至55累進稅率,兩者稅額至少相差4倍。收到通知書不代表已核准,民眾仍須完成申請程序,可透過掃描QR Code線上回復、郵寄、傳真或臨櫃等方式辦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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