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他益信託房地自住稅率要件
- 符合條件者可適用房屋稅1.2%及地價稅2‰優惠稅率
- 須由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
- 信託房地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面積及戶數限制
- 符合條件者須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財政部今(23)日發布解釋令,放寬他益信託房地適用自住優惠稅率的要件。若符合特定條件,該類信託房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適用條件包括兩大要件:第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第二,信託房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面積限制(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且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此案源於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提案,考量部分他益信託案件在信託成立前後,委託人或受益人均實際居住於該不動產,居住事實未改變,與受益人為第三人的他益信託有別。為確保家庭成員居住權益得以延續,因此發布令釋放寬適用條件。
財政部提醒,符合條件的信託房地並非自動適用優惠稅率,仍須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