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或贈與土地房屋後,優惠稅率不會自動延續
- 未重新申請自住優惠,地價稅率從千分之2升至千分之10至55
- 房屋稅未重辦自住申報,將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
- 地價稅申請截止日為今年9月22日
- 房屋稅申請應在開徵40日前(3月22日左右)完成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民眾繼承或受贈土地、房屋後,若未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負可能暴增。台中市稅務局與台南市財稅局近期分別提醒,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變更後,即使用途與戶籍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申請,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或非自住稅率課徵。
地價稅方面,台中稅務局指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的土地,一旦發生繼承、贈與或買賣導致所有權人變更,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課徵,稅負差距明顯。今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截止日為9月22日,逾期申請則次年才適用。
房屋稅部分,自由時報報導,台南一名王小姐繼承父親房屋後仍自住,卻因未在開徵40日前(今年3月23日)重新申報自住使用,導致今年房屋稅按非自住稅率課徵。稅務專家提醒,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營業、本人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報經審查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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