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自用住宅用地須重新申請優惠稅率,否則稅額恐增數倍
- 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逾期次年才適用
- 免稅農地5年內出售,須回復所有權及農用,否則補徵遺產稅[1]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繼承土地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也不會自動延續,繼承人須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未重新申請,將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最低千分之10起跳,最高可達千分之55,稅額可能增加數倍。申請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完成,逾期則次年才能適用。
此外,南區國稅局指出,經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若於繼承日或受贈日起5年內出售,國稅局會發函要求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若逾期未配合,將補徵原免徵的遺產稅或贈與稅。稅務專家舉例,繼承人小王繼承農地後於3年內出售,未依通知回復所有權,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1]。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