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贈土地仍須申報土增稅,繼承則免申報
- 遺贈非屬繼承,受遺贈人須先辦繼承登記再移轉
- 實務上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
- 完成查欠後可同時辦理繼承登記與遺贈登記
- 誤以為免稅免申報恐影響過戶時程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許多民眾誤以為透過遺囑取得土地與繼承相同,無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但兩者在法律與稅制上定義截然不同。
財稅局說明,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可依法免徵土增稅,且無須申報;但「遺贈」是指遺贈人生前預立遺囑,將名下土地無償贈與指定受遺贈人,此行為在法律性質上非屬繼承,因此仍須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申報土增稅。
受遺贈人不會在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所有權,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實務上,可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共同向稅務局申報土增稅。經稅務局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並完成查欠程序後,再向地政機關「同時連件」辦理繼承登記與遺贈登記。
稅務局呼籲,民眾辦理相關產權移轉時,應釐清兩者差異,若誤以為免稅就不用申報,可能影響後續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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