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屏東稅務局自6月1日起至7月31日,針對過去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進行清查。若查獲申報時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稅款。
稅務局指出,租賃資料建檔與勾稽存在時間差,因此每年都會進行後續清查。出租認定範圍不限一般租賃,公益出租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也屬出租行為。其中「一生一次」優惠要求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一生一屋」則要求出售前5年內不得出租。
自由時報另報導兩項稅務提醒。彰化縣稅務局表示,同一棟大樓增購停車位,若屬主建物附屬車位且無出租營業,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約2‰),但須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延至次年起生效[2]。
此外,工業用地移轉後,優惠稅率(10‰)不會自動延續,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同樣須在每年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辦理,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則須等到次年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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