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放寬信託房屋出租所得稅優惠,比照自然人43%費用扣除
- 今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 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各有不同扣除標準
- 一般出租未能提具證明者,按租金收入43%計算必要費用
- 受益人申報時不得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費用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財政部今日發布新規,放寬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出租的所得稅課稅規定。明定無論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受託人將房屋出租取得的租賃收入,可比照自然人「租賃收入43%列為必要費用」的規定減除,今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說明,此舉是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信託公會近年也持續呼籲,盼比照自然人標準放寬。
新規適用四類案件,各有不同扣除標準:
公益出租: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收入,未能提具費用證明者,按應稅租金收入43%計算必要費用。
社會住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收入,未能提具證明者,按應稅租金收入60%計算必要費用。以月租金2.5萬元為例,全年應稅租賃所得為4.8萬元。
包租代管: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部分為應稅收入,未能提具證明者,月租金6000元至2萬元部分按53%計算費用,超過2萬元部分按43%計算。
一般出租: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未能提具證明者,按租金收入43%計算必要費用。以月租金2.5萬元為例,全年應稅租賃所得為17.1萬元。
財政部提醒,受益人申報綜所稅時,應依受託人填發的憑單所載租賃給付總額申報,不得再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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