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自住房地部分持分,400萬免稅額須按比例計算
- 納稅人賣6成持分,免稅額僅能扣240萬元
- 全額扣除遭國稅局補稅10萬餘元,訴願遭駁回
- 財政部:分次出售若全額扣除,一屋恐享多次免稅額
- 未出售持分未來仍可依比例適用剩餘免稅額
(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一名納稅人出售自住房地6成持分給兒子,申報時直接扣除400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遭國稅局補稅10萬餘元,提起訴願後被財政部駁回。
北區國稅局指出,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是以「完整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1)為基礎。若僅出售部分持分,免稅額須按實際出售比例計算。該案納稅人出售6成持分,課稅所得約345萬元,免稅額僅能扣除240萬元(400萬×6/10),超過部分須按10%課稅,因此補徵10萬餘元。
納稅人不服,主張法規未明定免稅額須按比例計算,應可全額扣除。財政部審理認為,若出售部分持分也能全額扣除,同一房地分次移轉時將重複享有數次400萬元免稅額,產生不合理情形,因此駁回訴願。
國稅局強調,納稅人尚未出售的4成持分,若未來出售時仍符合自住優惠要件,仍可再依比例適用160萬元免稅額,整體權益並未受損。
適用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已設戶籍並持有居住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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