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售屋取得日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非簽約日
- 新舊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須相隔2年內才可退稅
- 預售屋交屋前無法設籍居住,不符自住房地規定
- 民眾誤認簽約日即取得日,200萬元退稅遭拒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購買預售屋後出售舊屋,申請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稅時,預售屋的取得日並非簽約日,而是以建案完工、辦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若新屋取得日與舊屋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隔超過2年,即無法適用優惠。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在交屋前無法設立戶籍、也無法實際居住,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取得的僅是買賣契約權利,並非房地所有權,直到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才算真正取得房地,也是認定是否符合2年內重購的依據。
國稅局舉例,小君(或甲君)2021年5月簽約購買預售屋,2023年2月出售原自住房屋,繳納房地合一稅200萬元。預售屋於2026年3月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登記,小君認為應以2021年簽約日計算取得時間,申請200萬元重購退稅。但國稅局認定,新屋取得日應為2026年3月所有權登記日,距離出售舊屋已超過2年,不符合退稅要件,200萬元無法退還。
國稅局提醒,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通常需2至4年,換屋族若規劃申請重購退稅,應留意交屋及所有權登記時程,以免誤認簽約日即取得日而錯失退稅資格。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