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案合計約348萬元退稅申請遭國稅局否准
- 跨縣市通勤案:屋主工作在新北,高雄舊屋不符實際居住認定
- 就醫紀錄集中雙北,里長證明僅涵蓋留職停薪期間
- 成年子女案:女兒畢業後售屋,居住時已成年不符「未成年子女」要件
- 財政部強調自住須逐案認定,有戶籍不等於實際居住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兩案遭國稅局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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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並非買賣自住房屋就能自動適用,財政部近日公布兩起遭否准的典型案例,合計約348萬元退稅申請被駁回,凸顯「自住」認定的嚴格標準。
第一案為跨縣市通勤爭議。一名屋主平日在新北市瑞芳區任教,2025年2月以1,230萬元出售高雄楠梓區房屋,申報課稅所得約562.6萬元,按3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稅196萬9,254元。同年6月配偶以1,689萬元購入新北市中和區房屋,申請退稅遭高雄國稅局否准,提起訴願。
屋主主張假日及寒暑假會回高雄與父母同住,並提出里長證明、包裹紀錄、在職證明等資料。但國稅局調查發現,屋主除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留職停薪外,均任職於新北市,工作地點與高雄距離甚遠,每日往返不合常情。就醫紀錄也顯示,持有期間絕大多數就醫集中在雙北,僅三筆在南部。財政部認為,里長證明及包裹紀錄等資料時間集中在留職停薪期間,不足以證明復職後至售屋前近兩年仍有實際居住事實,維持否准處分。
第二案為成年子女居住爭議。一名父親為讓女兒在台中讀大學,2020年3月在學校附近購屋,女兒2025年6月畢業後,父親於同年8月出售,申報課稅所得約816萬元,按20%稅率繳納163.2萬元。同年9月母親購入新北市林口房屋,父親申請退稅約151.3萬元,遭台北國稅局否決。
父親主張購屋是為女兒就學,非投機,且已將戶籍遷入,應符合自住條件。但國稅局查核發現,夫妻實際住在台北市松山區,未入住台中舊屋。關鍵在於,女兒購屋時約19歲9個月,同年6月27日滿20歲,依用水紀錄認定實際居住用水情形發生時女兒已成年。財政部指出,重購退稅自住房屋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並實際居住,女兒成年後居住不符要件,維持否准處分。
財政部強調,是否符合自住應依房屋客觀使用情況逐案認定,即使有戶籍登記,若無實際居住事實,仍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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