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稅2.0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底,當日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2月底後完成登記的買方,收到稅單勿繳,應由賣方繳納
- 買方僅須按持有月份比例補貼稅額給賣方
- 符合全國單一住宅1%稅率,須隔年3月22日前申請
- 實務曾發生地政士誤用舊制,賣方多付一年稅款[2]
(綜合自由時報、三立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房屋稅2.0自2024年上路後,納稅基準日明確訂為每年2月底,當日所有權人即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若在2月底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買賣案件,當年度房屋稅單雖寄給新屋主,但納稅義務人仍是「賣方」,買方切勿直接繳納,否則形同幫前屋主埋單。
鄭文在舉例,若房屋在3月31日點交,買方僅持有4月至6月共3個月,應按比例(如年稅額12,000元中的3,000元)補貼給賣方,由賣方負責繳納整年度稅款。實務上曾有地政士誤用舊制,在點交時反向由賣方補貼9個月稅金給買方,導致賣方收到稅單後才發現多付一年稅款[2]。
此外,符合全國單一住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一戶)的買方,最低稅率為房屋現值1%,須於隔年3月22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次年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自住用(全國合計3戶以內、無出租營業、辦竣戶籍登記)稅率為1.2%,其餘非自住用稅率為2%至4.8%不等。
鄭文在強調,年初購屋的民眾應特別注意稅費分算方式,避免因承辦地政士沿用舊制而權益受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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