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繼承或受贈舊制房屋出售減稅
- 舊制房屋可比照新制,將房屋評定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扣除
- 舉例:甲君繼承房屋出售,交易所得由305萬降至290萬,省稅約15萬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財政部今(15)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可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自成交價額中減除,以減輕因物價上漲造成的名目所得增加與稅負。
財政部說明,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已允許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者,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交價額的減項。考量出售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也面臨相同情形,為使所得計算更為公平合理,因此發布此解釋令。
財政部舉例,甲君於2014年5月繼承一間房屋,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95萬元、物價指數95,2026年3月以400萬元出售,出售時物價指數110,必要費用為0元。解釋令發布前,交易所得為305萬元(400萬減95萬);解釋令發布後,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可調整至約110萬元,交易所得降為290萬元(400萬減110萬),減少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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