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 修法保留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特留分保障
- 未立遺囑者,兄弟姊妹仍可依法繼承遺產
- 法務部配套的「特別貢獻制度」暫不納入
- 修法將於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6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28日)在朝野共識下,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規定。未來民眾若生前立遺囑將財產留給配偶、照顧者或第三人,兄弟姊妹不得再主張特留分。修法將於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
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應繼分三分之一。三讀後條文保留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均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及祖父母(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保障,僅刪除兄弟姊妹部分。
此次修法主要影響在於:若被繼承人無子女、父母均已過世,且生前立遺囑指定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照顧者或其他第三人,兄弟姊妹不得再依特留分請求分配。但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兄弟姊妹仍屬法定繼承人,依法可繼承遺產,並非完全喪失繼承權。
提案立委吳宗憲表示,現行制度與核心家庭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自治,實務上衍生多起手足間遺產紛爭,激化家族對立並浪費司法資源[2]。他強調,修法不是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而是刪除法律強制保留給手足的特留分[6]。
法務部原先提出的配套方案,包括「特別貢獻制度」及修正《民法》第1149、1165、1173-1、1173-2條等,因司法院及在野黨認為認定標準不易統一、恐衍生新爭議,朝野協商後決定暫不納入,院會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予修訂」[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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