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 修法後兄弟姊妹不得再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爭產
- 若未立遺囑且無其他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依法繼承
- 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將納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
- 王瑞鴻建議高資產人士應及早規劃生前贈與及遺囑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於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並重塑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此次修法最大變革在於兄弟姊妹未來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過去即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財產留予特定對象,兄弟姊妹仍得依法主張特留分權利;修法後,只要遺囑合法有效,兄弟姊妹不得再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主張權利。但修法刪除的是「特留分權利」,非「法定繼承權」——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且無其他優先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依法繼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服務負責人王瑞鴻表示,修法提升被繼承人的傳承自主權,但能否落實仍取決於生前是否及早規劃。他建議高資產人士除預立遺囑外,更應從生前逐步進行財富移轉,搭配信託、保險及家族治理機制。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也受關注。為回應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財政部預告修法方向包括: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時,由受贈人依比例負擔遺產稅額;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納入被繼承人現存財產,有助降低整體遺產稅負。
王瑞鴻提醒,死亡前二年內的資產移轉已非單純贈與問題,可能同時影響遺產總額、稅負、配偶權益及繼承結果,規劃時應納入整體傳承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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