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通過遺贈稅修法,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
-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改由受贈人按比例繳遺產稅
- 修法源自憲法法庭判決,原規定致非婚生幼女負擔5735萬稅款
- 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仍須就受贈財產對應稅額繳納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同步調整
- 刪除遺產稅分期繳納30萬元門檻限制
- 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等4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院會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擬制遺產」),建立新的遺產稅計算及納稅制度,明確由實際取得財產的受贈人按比例負擔遺產稅,被外界稱為「大老婆條款」。
此次修法源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一名陳姓男子過世前將市值逾3億元的股票贈與配偶,配偶與婚生子女拋棄繼承後,唯一繼承人非婚生幼女雖未取得該筆股票,卻須繳納5735萬餘元遺產稅,稅額甚至超過其實際繼承財產。憲法法庭認定原規定違反平等權與財產權,要求2年內修法。
修法後,遺產將區分為「擬制遺產」與「其他遺產」,分別開立稅單。擬制遺產的遺產稅由受贈人繳納,其他遺產的稅額則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負擔。財政部賦稅署長樓美鐘舉例,若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包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1000萬元,全案遺產稅200萬元,修法後擬制遺產部分40萬元由配偶繳納,其餘160萬元由配偶及2名子女共同負擔。
資誠會計師李南漢表示,修法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須就其受贈財產對應的遺產稅負繳納義務[5][3]。安永家族辦公室協同負責人張啓晉指出,修法可避免繼承人「未受益卻須代繳稅」的情況[3]。
草案也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式,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增加可扣除金額[2]。
其他修正重點包括:刪除遺產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新增繼承人可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存款繳納稅款;刪除滯納金相關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統一辦理[7]。
財政部表示,修法可兼顧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財產權保障,提升遺產稅課徵公平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爭取儘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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