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財委會初審通過遺贈稅法修正案,回應憲法法庭違憲判決
-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擬制遺產」改按比例計算遺產稅
- 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 增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降低遺產稅負擔
- 刪除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的30萬元門檻
- 納入賴士葆提案,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不限應納稅額[2]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條文多依行政院版本通過。此次修法是為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針對「擬制遺產」課稅規定宣告違憲,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
修法背景源於一起個案:一名陳姓男子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高額股票,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即擬制遺產),但其配偶與子女均拋棄繼承,導致非婚生幼女雖未受益,卻須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相關規定部分違憲。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且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都應對其發單課稅。
此外,修法增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方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者的現存財產,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未來可望增加扣除額、降低遺產稅負擔。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稅,修法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要件,並參酌稅捐稽徵法規定,增訂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對所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限10日內全部繳清。同時取消實物抵繳門檻30萬元限制,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
立委賴士葆提案也獲納入,明定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不應限定其應納稅額,避免納稅義務人因未能及時籌措現金,被迫以高於核定價值的財產抵繳或賤價出售籌款[2]。
召委吳秉叡表示,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