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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三讀 死亡前2年贈與按比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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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憲法法庭立法院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立院三讀「大老婆條款」,死亡前2年贈與按比例課稅
  • 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判決,認定原規定違憲
  • 案例:元配獲贈3億股票後拋棄繼承,非婚生女背5700萬稅
  • 受贈人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遺產稅
  • 同步刪除遺贈稅30萬元以上才能分期繳納的門檻
  • 追溯至2024年10月28日起的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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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6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即俗稱「大老婆條款」。修法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財產(擬制遺產),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追溯至2024年10月28日起的案件適用。

此次修法源自2024年憲法法庭第11號判決。一名陳姓男子在過世前1年將市價近3億元的股票贈與元配,陳男過世後元配與子女拋棄繼承,導致陳男與外遇對象所生的非婚生幼女成為唯一繼承人,雖僅獲1500多萬元遺產,卻須負擔5700多萬元遺產稅。憲法法庭認定此規定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判決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2年內修法。行政院7月30日通過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且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條文也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繼承人者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本次修法同步刪除《遺贈稅法》第30條中「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並新增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等規定。另增訂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次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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