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須30日內申報贈與稅
- 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保單須併入遺產申報
- 案例:媽媽變更要保人給兒子,2年內過世未申報遭補稅裁罰
- 裁罰金額為補稅金額的8成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日舉行例行記者會,提醒民眾,若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無償移轉財產,屬於贈與行為;若贈與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官員說明,辦理要保人變更前,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
官員舉例,一名媽媽於92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外幣終身壽險保單,113年間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萬元,因未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未申報贈與稅。但媽媽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繼承人未將該保單申報為遺產,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官員補充,若繼承人最終繳清補稅金額,裁罰金額為補稅金額的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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