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接送女友未滿14歲女兒途中停車猥褻
- 陳男恐嚇「用手幫我用出來或我硬上」
- 少女哭喊「媽媽很信任你」後陳男才罷手
- 高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4年3月徒刑
- 陳男否認犯行,法官不採信
- 案發2年後少女到庭仍哭到無法言語[1]
(綜合中時電子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受女友所託,開車接送女友未滿14歲的女兒小花(化名),卻在途中將車停在泰山區一處土地公廟前,對小花強行撫摸胸部及下體,並恐嚇「一個是妳用手幫我用出來,第二個就是我硬上」。小花哭喊「媽媽很信任你,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陳男才罷手。全案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陳男被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4年3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4年8月17日上午受女友囑託,開車接送小花,途中停車後先詢問小花有無交男友、有無發生性行為等私密問題,更直問「我可以跟妳做嗎」,見小花未回應便出言恫嚇。陳男無視小花意願,將副駕駛座調整成平躺狀態,跨坐強吻猥褻,經小花數次推開才罷手。小花母親遲遲等不到人,打電話又無人接聽,見到小花後察覺神色有異,經詢問後報警處理。
陳男警詢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責備小花,並未觸摸。但法官認為,陳男供詞反覆、避重就輕,且和解書已承認「不當言行與舉止」,加上小花在Threads的貼文擷圖及母親證述,認定犯行屬實。案發後2年,小花到庭證述時仍數度哭到無法言語,承受嚴重心理創傷。法官審酌陳男有多次竊盜、毒品、公共危險等前科,雖與被害人和解並承諾負擔補習費,仍駁回上訴,維持原審量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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