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開車接送女友13歲女兒,途中停車在土地公廟前性侵未遂
- 少女哭喊「媽那麼信任你」,陳男因反抗激烈才停手
- 陳男否認碰觸,法院認供詞反覆不採信
- 一審判4年3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陳男已與被害人和解並持續賠償、負擔補習費
(綜合ETtoday新聞雲、民視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於2024年8月間,受女友委託開車接送其年僅13歲的女兒,途中卻將車停在泰山區大科路一處土地公廟前,在車內對少女伸出狼爪。
判決指出,陳男先詢問少女感情及私密問題,見少女不予理會便出言恫嚇,隨後從駕駛座跨挪至副駕駛座,將椅背調整成平躺後跨坐壓制,碰觸其大腿、胸口及私密處。少女不斷掙扎推開,痛哭質問「媽媽很信任你,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陳男見她持續強烈反抗才罷手並載其返家。返家前,少女便透過訊息向母親表示「等等回家都不要問我怎麼了」,待陳男離開後,才在廁所內以LINE告知母親經過。
陳男審理時坦承曾說不當言詞,但否認有肢體接觸,辯稱只是「口頭講講聊聊天」,即使有動作也僅構成猥褻而非性侵未遂。然而法院比對其警詢、偵訊及審理供詞,發現對關鍵過程說詞反覆不一,反觀少女對主要經過的描述前後一致,並與母親證詞、LINE紀錄及社群貼文吻合,因此未採信陳男辯解。
法院認定,陳男先以言語表達意圖,隨後做出碰觸及壓制行為,已著手實行犯罪,僅因少女頑抗才未得逞,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一審新北地院判處4年3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酌陳男利用女友信任與接送機會犯案,造成被害人嚴重心理創傷,但考量其犯後已與少女及家人達成和解,且持續履行賠償、承諾負擔少女國中畢業前的補習費用,認為一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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