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父親對國小女兒強制猥褻長達約1年
- 女兒在作文中透露自殘行為,老師察覺後通報
- 父親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調解
- 台南地院依3罪判應執行3年6月,未予減刑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父親於2024年間,對就讀國小的女兒伸出狼爪。女兒明確拒絕「我不想做」,父親仍強行撫摸其胸部及下體,甚至要求女兒脫衣,強拉其手觸摸自己生殖器直至射精,期間長達約1年。
女兒在學校作文中提及自殘行為,老師察覺有異後協助通報,全案因而曝光。父親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調解。
台南地院審酌,父親3度對女兒撫摸胸部、腹部、臀部、磨蹭、觸摸性器、射精等動作,犯意各別、時間不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各處3年2月、3年4月、3年4月徒刑,應執行3年6月。法官認為,父親罔顧倫常,對女兒身心造成難以磨滅的陰影及嚴重傷害,惡性不輕,雖已調解成立,但客觀上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未予減刑。全案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