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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父猥褻女兒10年 法院判免養及4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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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養強制猥褻桃園地院追訴權時效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女子自幼遭父親長期猥褻,成年後提告
  • 性侵部分因追訴權時效獲不起訴
  • 法院裁准女子「免養」父親[2]
  • 桃園地院依7罪判父親4年8月徒刑[1]
  • 父親曾回訊「對不起」未反駁指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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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桃園一名女子自幼遭親生父親長期性侵、猥褻,成年後因精神狀況惡化求醫,揭開埋藏心底的往事。兩起案件分別由不同法院審理,結果各異。

中時電子報報導,女子提告父親妨害性自主,但因追訴權時效問題獲不起訴處分。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多年來對女兒造成重大身心傷害,裁准女子「免養」父親,即免除其法定扶養義務[2]。

自由時報報導另一起案件,女子控訴17年前就讀小學時,多次遭父親強制猥褻,包括趁她熟睡時摸胸及下體、在空地擁抱時隔衣摸胸、以及在家中直接要求「胸部讓我摸一下」。女子當時為避免母親離婚後生活辛苦而選擇隱忍,直到自己也當了媽媽,決定報案揭發父親惡行[1]。

父親矢口否認,辯護人稱僅有女子單一指述。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女子指述前後一致,且當年親友曾為此事召開家族會議,女子長大後傳訊質問父親時,父親曾回訊「對不起」、「我知道妳們恨不得我去死」,未反駁指控。法官依7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父親應執行4年8月徒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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