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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留套取精蒐證 二審逆轉重判繼父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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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台中強制性交繼父性侵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台中繼父涉性侵繼女,一審僅判4年6月
  • 少女為蒐證「留套取精」,一審認定非強制
  • 二審逆轉,認少女為蒐證隱忍非自願
  • 二審改依3罪判繼父應執行8年
  • 少女長期遭威脅毆打,不敢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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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一名繼父被控於2024年間,對就讀高中的繼女多次性侵,包括逼口交、穿情趣內衣及以按摩棒性侵。台中地院一審僅認定逼口交部分有罪,判處4年6月,其餘兩次性侵因少女「留套取精」的蒐證行為,被認為難以排除是少女為取得證據而誘使繼父性交,判決無罪。

案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大翻盤。合議庭認為,少女因預料月經結束後可能再遭性侵,為揭發惡行而趁機蒐集證據,過程中遭繼父掐脖、壓住大腿,造成脖子與腿部有抓痕,顯見繼父施以強制力,不能因少女為蒐證未強力反抗,就認定為合意性交。二審撤銷一審無罪部分,改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5年及5年2月,加上原已判決確定的逼口交部分,三罪合併應執行8年。全案仍可上訴。

少女在庭上證稱,繼父自她小六起即多次性侵,若反抗會遭毆打或威脅「不要說出去,不然你就慘了」,她因長期畏懼而逐漸不敢抵抗。她曾向同學透露「我會拿他的保險套和精子」、「我覺得這證據就夠了」,並在事後保留保險套作為證據。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少女事前傳訊「再犧牲一次」、「不然我也沒證據」[5]
  • 二審採信DNA鑑定、扣案情趣用品及驗傷單等物證[2]
  • 扣案情趣用品宣告沒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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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少女「再犧牲最後一次」的關鍵對話細節,以及二審判決援引的具體物證——DNA鑑定報告與扣案情趣用品。

少女在第三次受害前,曾傳訊向同學傾訴:「等於我今天還要跟他做一次」、「再犧牲一次」、「不然我也沒證據」[5]。二審合議庭援引刑事警察局DNA鑑定報告,確認保險套內精子層與繼父DNA完全吻合,並採納警方在被告房間扣得的情趣內衣、按摩棒等物證,以及驗傷單記載的頸腿抓痕、少女同學證詞與心理諮商創傷報告,認定少女係為揭發惡行而忍辱採證,絕非合意性交[2]。合議庭痛批繼父嚴重妨礙少女身心發展,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4年6月、5年及5年2月,合併應執行8年,扣案情趣用品宣告沒收[2]。

追蹤報導 #3
重點摘要
  • 二審採納扣案按摩棒及購買紀錄作為補強證據[2]
  • 少女生父證稱案發後見女兒顫抖哭泣[1]
  • 判決載明被告曾逼少女穿情趣內衣[1]
  • 合議庭認定手段達強暴脅迫程度,非僅利用權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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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時電子報、ETtoday新聞雲、今日新聞等5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二審判決書中關於按摩棒物證的具體認定,以及少女生父證詞等細節。

合議庭採納警方在被告房間查扣的電動按摩棒,並根據購買紀錄顯示被告於113年8月1日購入,且被告妻子、少女母親均證稱未曾使用,認定該按摩棒為被告犯罪工具,作為第二次性侵的補強證據[2]。少女生父在庭上證稱,案發後見到女兒顫抖哭泣,神情驚慌難過[1]。

判決書另載明,被告曾要求少女穿著暴露的情趣內衣,並以自身性器對少女進行插入式性交[1]。合議庭認定被告以兇惡語氣恫嚇、強壓頭部、強脫衣物、抓壓脖子四肢等手段,已達強暴、脅迫程度,構成強制性交,而非僅利用權勢關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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