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親同居人猥褻未滿14歲少女,判4年4月
- 以「工作辛苦要犒賞」為由口交下體、要求捧精液
- 少女上大學後向校方心理諮商才揭發
- 二審部分撤銷仍判4年4月,可上訴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女友小芬(化名)同居,自2010年起,小芬未滿14歲的女兒小青(化名)每逢週末假日同住。阿明於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間(小青就讀小五至國一),以「工作很辛苦,能不能犒賞一下」為由,在房間內強行以嘴巴舔小青下體,事後稱「有點鹹鹹的,你去洗乾淨」;另在浴室內兩度要求小青幫他「打手槍」,射精後還叫她把精液捧在手上,稱「放久了會變透明」。
小青直到讀大學時,向校方心理諮商輔導後通報,全案才曝光。台中地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3年6月,另兩次猥褻行為各判10月,合併應執行4年4月。阿明不服上訴,否認犯行,辯護人主張僅有單一指述。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小青證述大致相符,國二時曾向母親哭訴此事,但母親當時未進一步處理。二審認定原判決強制猥褻部分「強行脫去外褲及內褲」與小青證述「不記得是他幫我脫掉,還是要我自己脫掉」有出入,此部分撤銷,但仍判3年6月,另兩罪駁回,合併應執行4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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