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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性侵猥褻3幼女175罪 二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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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性侵猥褻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屏東狼父長達3年性侵猥褻3名親生幼女
  • 一審認定175項罪名成立,總刑期663年9個月
  • 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依刑法合併上限,實際服刑不超過30年
  •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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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屏東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自2020年起,長達3年間在住處多次對3名親生女兒進行性侵與猥褻。大女兒自國小三年級起受害,二女兒、三女兒就讀小四、小三時也相繼遭父親捏胸、撫摸下體,甚至隔著內褲磨蹭下體。全案因母親察覺有異,經女兒吐露實情並向阿嬤求援後曝光。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阿明共對3名幼女犯下175次性侵、猥褻罪行,各罪刑度從3年8月至8年不等,總刑期高達663年9個月。法官痛斥其行為悖逆人倫、反於綱常。阿明不服量刑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審裁量合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惟依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為30年,因此阿明最終實際服刑不會超過30年。全案仍可上訴。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狼父上訴辯稱「手段平和」、已悔悟,請求輕判[1]
  • 高雄高分院認為量刑未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上訴[1]
  • 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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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二審駁回上訴後,狼父上訴理由曝光。他辯稱每次犯行「手段平和」,未使用嚴重強制方法,且事後已坦承,並請求與女兒調解致歉[1]。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量刑未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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