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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遭性侵 台南母撂人私刑判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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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台南妨害自由性侵私刑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台南母親因女兒疑遭少年性侵,撂人強押少年至鐵皮屋
  • 持水管毆打、恐嚇割生殖器,逼簽120萬元借據
  • 法院依剝奪行動自由罪判處7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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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報導)

台南一名母親因女兒疑似遭同齡少年性侵,去年8月夥同數名男子前往少年工作地點,以徒手攻擊、言語恐嚇方式強行將少年押至一處鐵皮屋,剝奪其行動自由約3小時。

少年父母到場後,該名母親喝令少年下跪,持水管毆打,並揚言「斷手斷腳、割掉生殖器」,脅迫少年及其家屬簽下120萬元借據,由親屬到場作保後才放人。過程中同行男子曾動手毆打少年頭部,並有人持手機錄影。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該名母親坦承犯行。法官考量其動機是因女兒遭性侵,但明知少年未滿18歲仍夥眾施暴,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母親辯稱少年自願上車、未恐嚇,遭法官以證據駁回
  • 法官考量其月入2至3萬元且須扶養女兒,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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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時電子報、聯合報、TVBS新聞等5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揭露判決書更多細節:該名母親在偵審過程中曾辯稱少年是「自願上車」,且否認說過恐嚇言語、否認指示他人動手及錄影,但法官依據少年及父母證詞、醫院診斷證明、借據影本及監視器畫面,認定其辯詞不足採信。此外,法官審酌其月收入僅2至3萬元、須扶養女兒,且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動機出於護女心切,因而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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