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市一名任職於警察局的女警,因其就讀國小的兒子疑遭校園霸凌,先後對校方教師及多名學生提告求償,但兩起民事訴訟均遭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駁回,其中一案更因構成濫訴,遭法院裁罰3萬元。
女警指控兒子隔壁班的楊姓導師霸凌其子,稱楊師未經查證臆測其子隨地便溺,並指使其他學生公開指責、羞辱,導致兒子遭同儕嘲笑、肢體衝突受傷,最終輟學。女警另指控楊師在學校霸凌防制委員會及檢方調查時,捏造她曾說「成為朋友」、「冤家變親家」等語,具有性暗示,使大眾誤認她倒追教師,請求精神慰撫金9萬元。
楊師則辯稱,他僅是請目擊情況的學生告知班導師,並未指使指責;而「成為朋友」等語是女警在通話中親口所述,他僅在調查程序中客觀陳述對話內容,並無捏造。法院審酌雙方無交集亦無仇恨,楊師無捏造必要,且該對話並無性暗示或貶損女警社會評價,認定不構成侵權,駁回女警之訴[1]。
另一起訴訟中,女警明知學校調查報告已認定4名小學生(2男2女)為目擊證人、並非疑似行為人,仍堅持對4名學童及其家長提告,主張他們在走廊圍堵、踢傷其子,導致兒子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請求連帶賠償9萬2900元。
4童家長主張,女警明知孩子是證人仍提告,顯係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法院認定女警目的非正當,構成濫訴,駁回告訴,並依法裁罰3萬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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