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國中生遭9名同學毆打、強迫下跪磕頭道歉
- 校方認定霸凌成立,被害學生求償300多萬元
- 一審法官認定屬單一偶發事件,非法律定義霸凌
- 判決9名學生及家長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4萬元
- 另有一人因辱罵須再賠8000元
- 4萬多元財物損失因舉證不足全數駁回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嘉義市某國中前年(113年9月)發生校園衝突事件,一名顏姓學生遭9名同校學生毆打、強迫下跪磕頭道歉,過程被手機錄影並在網路流傳。校方行政調查認定「校園霸凌案成立」,被害學生據此向9名涉案學生及家長求償300多萬元連帶損害賠償。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法官認定本案在法律上屬於「單一偶發事件」,不構成法律定義的校園霸凌,裁定動手與圍觀助勢的學生及其家長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4萬元。另有1名涉案學生因飆粗口辱罵,須再連帶賠償8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學生因故對顏姓學生不滿,夥同林生、葉生等8人,攜帶汽水瓶、水泥塊及鋁棍前往學校廁所聚集,徒手毆打、腳踹、持鋁棍毒打顏生,導致其背部及胸部挫傷、腹部鈍挫傷。涉案學生更強迫顏生下跪、連喊3次對不起並磕頭道歉,部分人錄影,其餘在場圍觀。
顏生另控訴遭長期需索財物,包括一名學生每周2次強索20元早餐費,以及陳生以「隔天會還錢」等言語逼他購買巧克力、電子菸、香菸等,累積金額達4萬2055元。加害學生及家長辯稱只是福利社請客或代購,非借貸關係。法官審酌原告舉證不足,駁回財產損失求償。
法官說明,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定義,霸凌須具備「持續性」要件,即行為必須一再持續發生或在一段期間內不斷持續。本案校方調查報告及原告事證均僅針對案發當天廁所衝突,無法證明過去有其他類似欺負行為一再發生,因此在法律上定性為集體共同侵權行為,非持續性霸凌。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審酌顏生傷勢為皮肉傷,並衡量人格權、傷勢、生活影響及學生經濟承擔能力,判定24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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