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國中生與家長指控,該生就讀國中期間遭班級導師不當管教、差別待遇及霸凌,包括禁止課堂發言、散布受家暴謠言、以綽號暗喻、揶揄身材、安排坐角落、干預交友等行為,向學校請求國家賠償30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教師有不法侵權行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於起訴前已向學校提出國賠請求,校方於2026年2月5日拒絕賠償,原告遂向法院提告。校方否認侵權,主張學生的指控多屬個人主觀感受或片面解讀,教師係基於校園秩序維護與學生輔導管理行使正當職權,未逾越合理管教範圍。
法院逐項審酌原告提出的對話紀錄、申訴書、保健室紀錄、獎懲紀錄、聯絡簿、座位照片及陳述書等證據後指出,相關資料多難以證明教師確有散布謠言、惡意嘲諷或不法侵害行為。關於座位安排,法院認為教師基於教學專業安排座位,應予尊重;原告座位雖位於角落,仍屬正常座位範圍,難認具懲罰或標籤化性質。針對懲處部分,教師依學生行為簽擬懲處並經層層簽核,屬依法行政程序,即使後續經申訴改為較輕處分,也不能推論原建議懲處違法。
法院也發現,從聯絡簿及對話紀錄可見,導師曾對家長反映事項回應將轉知學務組處理,也曾稱讚原告表現,難認有忽視權益或百般刁難情形;導師詢問學生是否需要心理協助,依前後文觀察應屬善意關心,難認有惡意嘲諷。
自由時報報導揭露,校方在法院開庭時指出,原告男學生曾對其他同學開不當玩笑,致使該同學發生自傷事件,導師基於保護與通報責任向家長反映,並簽請記大過1次,後經校方審議改記小過2次[1]。
法院最後認定,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教師有不當管教、差別待遇、霸凌或身心虐待等不法行為,亦難認有侵害原告受教權、人格發展權、名譽權及隱私權情形,判決駁回國賠請求。本案仍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