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中生跳上老師背部勒頸,老師下蹲彎腰致學生滑落摔傷
- 學生指控老師「過肩摔」提告傷害
- 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遭高雄高分院駁回
- 合議庭採信多名目擊學生證詞,未見老師有主動摔人動作
- 法官運用物理學分析,下蹲彎腰屬本能反應
- 全案無罪確定,不得上訴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市三民區某國中李姓教師2023年6月20日擔任代課老師時,因課堂上男學生把玩剪刀且學習態度不佳,要求其至教室後方罰站。李男將坐在地上的學生拉起後,學生突跳上李男背部並雙手勾住其脖子。李男為本能反應下蹲彎腰,學生隨即滑落摔倒在地,造成頭部外傷、額面擦挫傷及頸部韌帶損傷等傷勢。
學生事後指控老師對其「過肩摔」,檢方採信學生說詞,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起訴李男。一審高雄地院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主張若僅是下蹲,學生傷勢不應集中頭頸部,且學生曾辱罵三字經,顯示李男有傷害動機。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比對多名在場學生證詞,目擊學生均結證稱是學生自己跳上老師背部、手勾脖子,老師往前傾彎腰欲將學生放下,學生順勢滑落,未見老師有主動拉扯或過肩摔動作。
合議庭更運用物理學原理分析,李男身高167公分、體重65公斤,學生體重約30公斤,當背後遭30公斤外力跳上勒頸時,整體重心大幅向後偏移,李男為避免向後倒地,下蹲同時上半身必然顯著前傾以抵消後方拉力,使重心回到雙腳支撐面中央,認定下蹲彎腰屬物理定律下的自然本能反應。
法官認定檢方證據無法證明李男有主動將學生向前摔出的傷害故意,也無法排除學生係於老師彎腰欲將其放下時自行滑落的可能性,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不得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