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二男童在走廊背對跳躍移動,撞傷同學致腦震盪
- 法官認定男童有過失,父母未能證明已盡監督責任
- 判決男童及父母連帶賠償25萬7591元
- 原告求償124萬,法院僅准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 看護費及計程車費因無需專人照顧,不予准許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某國小一名二年級男童,2023年5月11日上午在校內走廊以「背對跳躍」方式移動,在轉角處撞上另名同學,導致對方流鼻血、輕微腦震盪及肩膀、大腿挫傷。受傷男童家長事後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決肇事男童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25萬7591元。
原告主張,孩子因事故支出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制服清洗及更換費用,並請求精神慰撫金,扣除被告家長先前支付的2000元慰問金後,總共求償124萬3981元。
被告辯稱,原告當時也在走廊奔跑,並非單純被撞;被告父母也主張平時已教導孩子遵守校規,不可能隨時在校內緊盯,已盡監督責任,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於原告主張的看護費、交通費及部分醫療費用,被告方也認為無必要性,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被告男童在走廊轉角以背對跳躍方式移動,未注意前方,導致無法注意轉角是否有人經過,確有過失。至於被告主張原告也有奔跑,法官認為走廊轉角有視線死角,原告難以預見有人會突然背對跳出,不採認原告應分擔過失。
法官指出,被告男童就讀小二已有一定識別能力;父母雖主張有教導孩子,但未能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也未證明即使盡到相當監督事故仍無法避免。教導孩子不要在走廊背對奔跑、跳躍或嬉戲,是父母應負的教育及監督責任,不能以「當時不在現場」或「學校老師也有責任」作為免責理由。
法院最終認定,原告可請求項目包括醫療費5萬36元、診斷證明及收據副本費6965元、洗衣費70元、制服費520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25萬7591元。看護費及計程車費因診斷證明未記載需專人照顧,且原告事故後仍可正常上學活動,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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