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社國小男童2022年玩鞦韆摔斷左腿
- 家長控校方無老師看顧,求償81萬餘元
- 一審認定校方無疏失,判家長敗訴
- 高院今駁回上訴,校方免賠確定
- 高院認定事故主因是男童抓住吊索不放
- 校方已通過遊具檢驗、設有公告及多元宣導
- 校方另安排糾察隊及師長不定時巡查遊戲場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新竹縣竹北市新社國小一名一年級男學童,2022年4月15日上午在校內玩鳥巢式鞦韆時,因與同學爭搶吊索,遭鞦韆迎面撞擊重摔在地,導致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家長認為校方未在現場設置老師看顧、未設立警告標誌及安全巡邏小組,依國家賠償法向校方求償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81萬1178元。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鞦韆設置與管理並無欠缺,校方已對硬體進行安全維護並多次宣導,且考量全國各級學校師資人力,難以期待教師於短暫下課期間隨時守候各遊戲設施,判決家長敗訴。
家長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判決校方免賠確定。高院認定,事故主因是男童抓住鞦韆吊索不放所致。校方已委請廠商依國家標準檢驗遊具合格,並在鞦韆支柱公告使用人數(最多2人)、限重100公斤及注意事項,對向牆壁張貼遊戲場使用注意事項,於擺盪空間外適當處設有警告標誌。
此外,校方透過體育課實地演練、班親會、教師晨會及校內圖書館線上直播等方式,向學生宣導正確使用設施,包括乘坐鞦韆應雙手握住纜繩、旁人只能輕推,不可抓住吊索不放等安全觀念。校方另挑選高年級學生組成糾察隊,輔助導護老師巡視校園,保健室及體育器材室師長也會不定時察看遊戲場狀況,並設有遊戲設施管理人員定期依自主檢查表檢查設備。
高院認為校方行為均符合「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及相關規範,無所屬人員怠於執行職務或遊戲設施管理欠缺情事,因此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