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國小約聘教師遭學生申訴性騷擾,被中止聘約且1年不得聘任
- 學生事後傳訊道歉稱「是我亂說的」,教師提告求償60萬元
- 嘉義地院認為道歉不足以推翻性平調查結果,駁回教師請求
- 性平會調查訪談多名學生,認定部分肢體接觸構成性騷擾
- 法官認定學生申訴屬善意行使權利,不具侵權違法性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嘉義縣一名國小約聘教師因遭學生申訴性騷擾,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後認定部分行為成立,遭中止聘約且1年不得聘任。事後學生曾傳訊息向教師道歉,甚至表示「當時你沒有性騷擾我們」、「是我自己亂說的」,教師認為足以證明遭誣陷,向學生及家長連帶求償6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學生事後道歉不足以推翻性平調查結果,也無法證明是故意捏造事實,判決駁回教師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教師原為嘉義縣某國小約聘教師,2024年10月遭學生提出性騷擾申訴,稱聽到老師對其他男同學說「你的那個很小,以後發育不好會找不到女友」、目睹老師對學生有不當肢體接觸等行為。性平會調查後認定部分行為成立,教師因此遭中止聘約,1年內不得聘任,並須自費接受至少6小時心理諮商及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
教師主張,學生因不滿被要求參加英語演講比賽而心生怨懟,事後傳訊道歉足以證明遭惡意捏造及霸凌,因此向學生及家長連帶求償1年薪資損失5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60萬元。
法院檢視性平會調查報告後指出,調查並非僅採信單一學生說法,而是訪談多名學生,並綜合書證、物證及相關證詞後,認定教師曾對申訴學生有摸頭、雙手搭肩、摟肩、側面環抱等行為,另對兩名男學生也有摸頭、摸肩等情形,部分行為構成性騷擾,另有部分指控則不成立。
法官認為,校園性平申訴制度是法律保障被害人尋求救濟的機制,學生依法提出申訴,本身並非侵權行為;性平會調查是綜合各項證據後作成認定,不能僅憑學生事後傳送道歉訊息就反推申訴內容是刻意虛構。學生事後道歉,也可能是在得知教師遭中止聘約、1年不得聘任等處分後,認為後果超出預期而表達歉意,不足以證明學生當初有故意捏造事實或惡意誣告。由於教師未能舉證學生故意虛構情節,學生申訴屬善意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具侵權行為違法性,因此判決駁回教師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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