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國小女師何欣怡當眾脫2名女童褲子打屁股,法院認定性騷擾
- 刑事部分二審判6月徒刑定讞
- 社會局依兒少法開罰30萬元
- 校方命完成8小時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平課程
- 何女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
(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新北市樹林區某國小何姓女教師(何欣怡),2022年12月因不滿2名一年級女童上課鐘響後仍在教室外遊玩,當眾脫去2名女童的內、外褲,持斷裂呼拉圈抽打裸露臀部,造成瘀青。案發後,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罰30萬元,校方亦於2023年8月底處分停聘3年[1]。
刑事部分,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9月徒刑,二審減為6月,於2025年7月22日定讞[3]。
行政部分,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命何女半年內完成8小時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並建議記過2次,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3]。考績委員會評議後,認為何女先前已因體罰事件被記大過一次,基於不重複處分原則,不再疊加行政懲處,但仍須完成輔導與課程要求[3]。
何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受害學童及另3名學生陳述具一致性等卷證,認定何女確有當眾脫去2名學童褲子、裸露臀部並以斷裂呼拉圈抽打之行為,已侵害學童人格尊嚴,構成校園性騷擾,判決何女敗訴,可上訴。
(新增TVBS新聞、ETtoday新聞雲、中央社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法院判決書細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由審判長蘇嫊娟、法官鄧德倩、魏式瑜組成,判決明確指出何女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校園性騷擾定義。法院採「合理被害人」標準,認為臀部屬極度隱私敏感部位,在全班面前被褪去內外褲,已足使一般人認為具有「性意味」,且雙方在身分、年齡、智識及社會經驗上有極大權力差距,對年幼學童造成深刻心理創傷。此外,刑事部分二審法院建請檢方准予易服社會勞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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