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中女教師與已婚同事發展不倫戀,遭元配求償
- 翁女辯稱配偶權非憲法權利,法院未採納
- 台南地院判賠5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綜合三立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嘉義一名在大學任職的邱姓女子,與在國中任教的陳姓丈夫結婚20年,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2024年陳男參加主任儲訓課程時,結識同為國中教師的翁姓女子,兩人隨即發展不倫戀,多次同遊國內外、過夜接吻。同年8月陳男更搬至台南與翁女同居,並向元配提出離婚要求。
邱女獨自扶養2名子女,承受極大精神痛苦,向翁女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翁女在法庭上主張,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權利,配偶關係屬「身分法益」,且婚姻幸福在配偶基於自由意志出軌前即已破毀,第三人無從破壞;她還指稱邱女與丈夫在她介入前早有裂縫,邱女性格強勢、經常責難丈夫,且她曾借錢讓陳男持續負擔家庭開銷,邱女經濟上並無損害。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翁女明知陳男已婚仍與之交往、同居,確有不法侵害邱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法院指出,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秩序與家庭健全,應受憲法保障,翁女的抗辯無足採信。審酌雙方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邱女所受精神痛苦,判決翁女應賠償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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