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夫阿偉被控與3女交往、同居,正宮求償300萬
- 僅小萱坦承同居並發生性關係,願以15萬元和解[3]
- 澎湖地院認定配偶權非法律上權利,判正宮敗訴
- 法院援引釋字第791號,指通姦除罪化後難認屬情節重大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東森新聞、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澎湖一名女子小婷與丈夫阿偉(皆為化名)結婚多年,育有2名女兒。小婷指控,阿偉在婚姻存續期間,自2024年5月起陸續與3名女子發展超友誼關係:先與「小蓉」交往並發生親密關係,兩人曾同遊新疆;後又與「小萱」同居、多次發生性關係,阿偉甚至將小婷的衣物拿給小萱穿;之後透過小萱認識「小君」,雙方多次外出打麻將、徹夜未歸,另有股票交割款代付等金錢往來。小婷認為丈夫與3女已侵害其配偶權,向澎湖地院提告,要求阿偉分別與3名女子連帶賠償各100萬元,合計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面對指控,阿偉否認侵權,主張夫妻已分居5年,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且相關事件多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後。小蓉稱僅提供情緒支持,未逾越社交分際;小君否認發生性關係,強調僅是一般朋友及金錢借貸。小萱則坦承曾與阿偉同居並多次發生性關係,表示對小婷感到愧疚,願在15萬元範圍內和解[3]。
澎湖地院審理後指出,小婷以「配偶權」遭侵害為求償基礎,但法院認為「配偶權非憲法上權利,亦非法律上權利」;通姦或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是否構成民法所稱「情節重大」已有疑問,加上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已將通姦罪除罪化,更難認定屬於情節重大。法院最終判小婷敗訴,駁回其求償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亦由小婷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