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妻攜2未成年子女與男出遊過夜,被夫提告
- 被告辯稱「同房不同床」,未侵害配偶權
- 法官認定共居一室已逾越合理範圍
- 判2人連帶賠償20萬元,可上訴
(綜合壹蘋新聞網、自由時報報導)
高雄市一名黃姓人妻去年12月18日至20日與黃姓男子至台中旅遊,並於12月19日在旅館同住一室,事後被丈夫溫男抓包。黃女為此寫下自白書,坦承兩人互有「好感」,黃男也致電溫男道歉,但溫男仍對兩人提告求償50萬元。
被告黃女辯稱,自白書是為維持家庭生活才配合書寫,並非事實;黃男則稱,傳送道歉訊息是為避免情緒對立才順應原告。兩人另辯稱,當天室內尚有黃女的2名未成年子女,且黃男身體不適,兩人「同房不同床」,未侵害配偶權。
橋頭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為,侵害配偶權與否並非僅以有無發生性行為或肢體親暱接觸為判斷依據,依社會觀念,與有配偶之人共同在外共居一室過夜,即已超過合理範圍,判被告2人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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