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夫發現妻子與旅行社男同事互傳露骨性事對話
- 橋頭地院認定侵害配偶權,判賠20萬元
- 人夫上訴要求加賠60萬元,主張兩人仍持續往來
- 高雄高分院認為基地台資料無法證明事後私會
-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20萬元賠償確定
人妻偷吃同事露骨對話 夫求償80萬判賠20萬
已沉寂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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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人夫阿豪(化名)發現妻子小美(化名)與任職旅行社的男同事小傑(化名)互傳露骨訊息,內容包含「濕到都流白色的液體」、「一灘,我有感覺到」等性事描述,人夫認定兩人已發生至少2次性行為,向小傑求償80萬元。
橋頭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雙方對話反覆表達思念、愛意,並具體描述親密行為過程及事後感受,已超越一般朋友社交界線,構成侵害配偶權,判賠20萬元及年息5%。人夫不服,上訴要求再增加60萬元,主張小傑事後仍持續與妻子往來,並提出手機基地台位置紀錄為證。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為,基地台涵蓋範圍廣泛,即使兩支手機在特定時間使用相同基地台,也無法直接推論雙方確實碰面,不採人夫主張。合議庭審酌雙方身分、學經歷、財產所得及侵害情節後,認定一審判賠20萬元已屬適當,無須再提高,於2026年9月1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於小傑未針對一審判賠部分上訴,該部分已確定。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