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習班紀姓老師被控10多年前性侵女學生
- 女學生對案發地點、過程歷次證詞前後不一
- 雙方對話未直接追究紀男對女學生本人的犯行
- 性平調查認定行為與起訴內容不同,無法補強
- 嘉義地院因證據不足判紀男無罪,可上訴
補教師被控性侵女學生 證詞不一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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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性侵無罪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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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報導)
嘉義一名紀姓補習班數學老師遭控於2012至2013年間,對當時年僅16歲的高中女學生小美(化名)猥褻及強制性交。檢方依利用權勢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嫌起訴。嘉義地院審理後,因女學生歷次證詞前後不一,且無其他補強證據,判決紀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小美指控,紀男利用一對一輔導機會,在台南新營的補習班小教室內從後方摸其胸部約3分鐘;之後又以載她到其他地方自習為由,開車將她載到汽車旅館附近路邊停車格,對她摸胸並指侵得逞。
法官審理發現,小美在2023年性評會首次訪談及2024年1月再次訪談時,均未提及紀男在補習班觸摸其胸部一事;對於車內性侵的地點、行為模式及過程,歷次陳述也有重大歧異,包括最初稱車停路邊且未涉及侵入,警詢時改稱在嘉義後火車站附近且有部分侵入,後又稱車輛進入汽車旅館車庫,偵訊時則稱在汽車旅館停車場。法院認為這些差異涉及重要事項,非單純細節記憶落差。
小美提出的雙方對話紀錄中,她傳訊稱「那我祝你女兒遇到跟你被騷擾的女同學一樣」,紀男回覆「很抱歉」。但法官指出,對話內容主要針對紀男對「其他女同學」的騷擾,並未直接質問紀男對小美本人的犯行,因此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早年簡訊雖提到小美不願再搭車,但紀男也未在訊息中承認本案行為。
性平調查雖曾認定紀男在嘉義補習班對小美性騷擾,但該調查認定的行為及地點與本案起訴內容不同,且未認定車內妨害性自主行為,同樣無法補強指控。法院綜合證據後認為,檢方舉證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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