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校長性侵女學生遭解聘 提告討教師身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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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墩國中性侵性平會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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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今日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今日新聞報導為黃姓教師兼校長),遭已畢業女學生指控自國中二年級起,利用師生關係多次性侵,時間長達4至5年。台中市性平會調查後認定屬實,學校依法將他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黃男於77年至92年間任教,女學生自86年入學後由他擔任導師。性平會於111年5月受理申訴,訪談女學生及6名相關人士後,同年9月決議解聘。黃男主張女學生陳述有時間、地點等細節矛盾,且部分證人說法不一致,質疑調查程序及委員未迴避,認為無刑事有罪判決不應解聘。
法院認為,性侵害事件已逾20年,受害人記憶出現部分細節差異不足以否定全部指述,且重要情節獲其他關係人證述相互印證。依教師法規定,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性侵害屬實即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不以刑事有罪判決為必要條件。
ETtoday新聞雲獨家報導,黃男在1999年寒假出遊時,曾趁深夜將女學生與其心儀男同學叫到飯店餐廳,要求男同學當面說「不喜歡妳」,隨後對女學生告白並擁抱,自此展開長期侵犯,地點包括教師辦公室、飯店、學校保健室、校史室、電腦教室等,甚至不願戴套[1]。女學生成年後也成為老師,因目睹多起校園性侵案而觸發創傷,最終決定挺身舉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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