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脈絡

兩起國小社團教練猥褻女童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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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國小教練新竹猥褻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竹縣桌球教練猥褻女童46次,二審仍判11年[2]
  • 嘉縣射箭教練猥褻2女童17次,判1年10月、緩刑4年[1]
  • 嘉縣案因和解賠償獲緩刑,竹縣案未和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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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竹縣某國小桌球社黃姓外聘教練,於112年2月至8月間,利用練球休息時間提供手機給一名女童玩遊戲,趁機撫摸其大腿及下體,平均每週猥褻2次,共計46次。新竹地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共4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5月,應執行11年。黃男及檢方均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1年徒刑,仍可上訴。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未逾越法定範圍,雙方上訴無理由[2]。

嘉義縣某國小射箭社團王姓教練,今年3月至5月間,於社團練習時,以手伸入2名未滿14歲女童衣服內撫摸胸部,其中B女遭猥褻15次、A女2次。嘉義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共17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1年10月。因王男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家屬同意給予緩刑,法官諭知緩刑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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