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歲水電工張男一天內2度帶未滿14歲國中少女開房間並發生性行為
- 苗栗地院依2罪各判1年8月,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
- 民事求償80萬,法院判賠40萬元精神慰撫金
(綜合三立新聞、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苗栗一名27歲水電工張男,透過臉書結識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進而交往。張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仍於去年1月25日中午帶少女前往汽車旅館,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一次性行為;同日晚間6時許,又帶少女前往另一家飯店,再次發生性行為。
少女雙親發現後報警處理。苗栗地院審理,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民事部分,少女雙親向張男求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審酌少女所受痛苦、張男犯罪情節及從事水電工作等情狀,判應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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