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在遊戲平台結識兩名未滿16歲少女,發生3次性行為
- 法院判處9個月徒刑、緩刑3年,須賠償共130萬元
- 若未履行賠償,檢方可聲請撤銷緩刑
(綜合壹蘋新聞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男子去年5月透過遊戲交易平台結識國中少女小花(化名),後又經由小花認識其好友小美(化名)。陳男明知兩人未滿16歲,仍在去年暑假7月至9月間,分別在飯店、摩鐵及民宿與兩人發生共3次性行為。事後被兩名少女的母親察覺異狀,報警提告。
檢方偵結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提起公訴。陳男在偵審期間均坦承不諱,稱與少女為「忘年之交」,彼此關係有些曖昧,因未拿捏分際而觸法。法院審理期間,陳男與被害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並親自向法院表達量刑意見。
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考量陳男無前科且已和解展現誠意,依3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合併執行9個月,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法院將調解內容列入緩刑條件,陳男須分別賠償小花家屬75萬元、小美家屬55萬元,兩案均先支付15萬元,餘款分期給付。若未按時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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