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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累犯蹂躪13歲少女 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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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台中高分院性侵累犯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謝男花6000元與13歲少女性交3次並偷拍
  • 少女事後身心崩潰出現割腕自殘行為
  • 謝男為性犯罪累犯,一審判4年2月
  • 謝男上訴主張量刑過重,遭台中高分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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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TVBS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苗栗縣27歲謝姓男子去年8月在網路認識一名13歲少女,同年9月至10月間,先後載少女至汽車旅館及租住處發生3次性關係,每次給予對價共計6000元,期間並以手機拍攝性影像。事後少女身心崩潰,出現割腕自殘行為,持續接受醫療輔導,因母親發現報案而曝光。

一審苗栗地院審酌,謝男曾有對未成年人妨害性自主前科,屬累犯且惡性重大,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依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有對價之性交等3罪,各判3年4月至3年6月不等,合併執行4年2月。

謝男不服上訴,主張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一審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無過重或違法之處,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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