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電工張男透過臉書結識國三少女,一日內兩度性侵得逞
- 刑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定讞
- 民事部分判賠精神慰撫金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 法官認定未滿14歲女子無性行為同意能力,即使同意仍違法
(綜合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報導)
苗栗一名從事水電工作的張姓男子,113年12月間透過臉書結識一名就讀國中三年級的少女。114年1月25日上午11時許,張男先將少女帶至苗栗某汽車旅館性侵得逞;同日晚間6時許,又將少女載往另一家飯店再次性侵,短短7小時內連續兩度下手。
刑事部分,苗栗地院認定張男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定讞。判決指出,未滿14歲女子依法無性行為同意能力,即使少女當時表現同意,也無法阻卻違法性。
民事求償部分,法官審酌張男為高職肄業、名下無不動產、從事水電工,而被害少女仍就讀國中三年級、無收入,考量加害情節惡劣及少女精神痛苦,判決張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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