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男網戀國中少女後3度發生性行為,事後IG傳訊分手
- 少女質問「玩玩我身體就丟了我」
- 檢警在少女內褲採到劉男DNA
- 一審依成年人對未滿14歲少年性交罪判4年6月
-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尚未確定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於2023年底就讀高中時,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國中二年級少女,雙方在Instagram聊天兩個多月後開始交往。劉男騎機車載少女至望高寮看夜景,隨後帶回住處發生兩次性關係,同年12月初又邀約少女外出發生第三次性行為。事後劉男以IG傳訊提出分手,少女質問「玩玩我身體就丟了我」,劉男回覆「對不起」、「我虧欠你很多我想彌補」等語。
少女當日即報警提告性侵,檢警在少女內褲及下體採到劉男DNA,檢方依對未滿14歲少年強制性交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定劉男明知少女未成年,曾看過其健保卡並到少女就讀國中接送,事證明確。但依罪疑惟輕原則,卷內無證據顯示劉男違反少女意願,故改依成年人對未滿14歲少年性交罪,3次犯行各判3年4月,應執行4年6月。
劉男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近日審結,認定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尚未確定。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