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歲少女IG認識2名男子並交往
- 分別在住處房間、超商廁所及車內發生性行為
- 母親接獲同學告知後報警
- 首名男子判4月徒刑,緩刑3年
- 另名男子判4月徒刑,緩刑2年
(綜合自由時報、東森新聞報導)
台中一名15歲國中少女透過網路(IG)先後結識兩名男子並交往。首名男子於去年1月凌晨在少女住處房間內與她發生性行為,數日後又於某超商廁所內,由少女替他進行猥褻行為。兩人分手後,少女再透過IG認識另名男子,該男於去年2月凌晨駕車至少女住處附近,在車內與她發生性行為。
少女母親接獲女兒同學告知後氣憤報警,警方依對話截圖、超商監視器與驗傷單等證據將兩男移送法辦。台中地院審理時,兩人均坦承犯行,首名男子與少女母親和解,另名男子承諾賠償40萬元並分期付款中[1]。法官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首名男子4月徒刑、猥褻罪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另名男子判刑4月,緩刑2年,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